Milo充電時刻:“死亡稅”的討論
原文為:The case of death duties, Economics Focus, The Economist, Oct. 25th 2007
“死亡稅”的討論:如何改善一個不受歡迎的稅制?
當財產所有人過世所課徵的遺產稅,引起了政客的興趣卻忽略了可能的風險。美國長期以來都有廢止聯邦“死亡稅(Death Tax)”的聲浪。感謝Bush總統的減稅措施,它將於2010年被取消,雖然僅為期一年。在英國,最近由反對的保守黨提出議案降低“繼承稅(Inheritance Tax)”的負擔,造成的影響大到連工黨首相Brown都需要將今年秋天已計畫好的選舉取消。
考量遺產稅存在的歷史,現在這種不受抬愛的情況其實複雜。美國首次課徵聯邦遺產稅(Federal Estate Tax)是在1916年。而英國的歷史就更早了。在1894年時有現在的雛形,並可追溯至1694年當“遺囑稅”(Probate Duty)開始課徵。從1986年起,雖然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,它就被誤稱為“繼承稅”(Inheritance Tax)。就像美國的遺產稅一樣,仍是課徵由亡者留下的財產數目,並不課徵個別受益人。
對於死亡稅的爭論更令人疑惑,因為僅少數人受影響。在英國,僅有6%的遺產須納稅,佔上個財政年度總稅收的1%。在美國,過去20年來,僅有1%~2%的遺產須課徵,僅貢獻聯邦稅收的1%。
由衷地對死亡稅感到不悅,其實是因為這個稅制與應當繼承的直覺不符。直到不久前,這僅是那些超級富人的擔憂,但因為最近高漲的房價,一般平民也害怕被拖累而須支付死亡稅。因為這個稅制的低衝擊性,就不難看出為何大西洋兩岸的政客對這公眾憂慮的高度接受性。降低遺產或繼承稅有巨大的選舉效益與極小的財政成本。
但高明的政治操作不代表高明的經濟措施。稅制的評估應基於三個基礎:會如何影響誘因?公平性為何?有多簡單操作?遺產稅在前兩項評估中都很傑出,至於第三項就不太令人滿意啦。不管優點為何,課稅對象為受益人的稅制,而非捐獻者的遺產,會來得較有效率。
任何針對資本的稅制,都會直接讓人降低累積財富的意願,不過死亡稅或許是較佳的選擇。誠如Alan Auerbach,一位加州柏克萊大學的經濟學家,一年前在倫敦演講中指出的,這個稅制除了針對非有意的繼承財產(Unintended Legacies )-例如,為了老年而特別儲存的金錢-也涵蓋的有意的繼承財產(Intentional Bequest)。既然按照定義,非有意的繼承財產並非預先規劃的,應該不受到這個稅制原意的影響。
另一個針對死亡稅的爭議是,龐大的繼承遺產將會降低工作意願與創業精神。Winston Churchill在1924年簡要說明了這個論點,他指出這個稅制是“抑制閒置財富競賽的必要做法”。美國Syracuse大學發表的經濟研究指出,老年人繼承越多財產,越有可能不投入勞動市場。
停止課徵死亡稅的財政成本可能微不足道,但仍意味著在相同程度的公共支出中,其他的稅賦需增加,這或許會更影響意願。這個論點是經過Churchill在1925年的政府預算以及在1894年實施遺產稅的William Harcourt所驗證的。兩位稅務大臣都利用死亡稅的額外盈餘來降低所得稅。
死亡稅同時也會以“公平”的名義開徵。一個勤儉的經濟體將可創造更大的財富,但是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檢查這是否由繼承造成。遺產稅可適度地抑制財閥的發展,以克制美國黃金年代時的工業豪門。此外,它也能針對透過收益而非節儉、努力而累積的財富課稅。舉例來說,最近房市的獲利僅是由那些剛好處在正確世代、或正確地點的人獲得。
在美國或英國持續課徵遺產稅是不大可能簡單操作的。原則上,這課稅制是相當直接的;但在實際上絕非如此。遺產稅雖無法增加太多稅收,卻是稅務顧問產業的金礦。在英國,針對那些“不是那麼富有”以及“無良好建議”的民眾,稅收通常是下降的。
死亡稅的複雜性絕不是應選擇逃避,而是應該進行改革。藉由固守針對捐贈者財產的稅制,英國與美國已成為少數例外。其他已開發國家目前是針對受益人課稅。這個做法的一個好處是,可更加抑制因大筆繼承而非大筆遺產所引起的財富不均問題。它讓富人產生誘因將財富分配給數個受益人,而遺產稅僅簡單地降低遺產並直接轉移給政府。
真正優良的繼承稅(非英國的錯誤版)的另一個好處是,財務機關可因捐贈者的親疏關係訂定不同的稅率。在法國,舉例來說,遠親的稅率比捐贈者小孩來得高。因為這看起來對家人較公平,針對受益人課稅的稅制看起來較老式的死亡稅更有政治效益。
在Brown尷尬地取消選舉後的幾天,他的財務大臣宣佈了讓夫妻及同性夫妻(Civil Partners)繳納較低死亡稅的做法。一般來說,快速的決策都不是最好的。正確拔除“死亡稅”芒刺的做法,不是以間斷的降稅因應。而是將它轉成針對“繼承”課稅。
註:本文翻譯自The case of death duties, Economics Focus, The Economist, Oct. 25th 2007,原文可見: http://www.economist.com/displaystory.cfm?story_id=10024733&fsrc=RS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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